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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常熟市民营经济投诉中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文件有关精神,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常熟市民营经济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
一、投诉中心职能
投诉中心是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受理、协调民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投诉本市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服务民营企业职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直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业。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受理投诉情况,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紧急的投诉问题,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助。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投诉的受理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民营企业在申办、投资、生产、经营和清算等过程中,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单位)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请投诉中心协助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投诉的主体
下列企业及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1、民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2、民营企业的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3、个体工商户。
(二)投诉的方式
投诉人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表明资格、身份的合法证明文件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等内容。口头投诉的,应当进行笔录或录音,并经投诉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确认。
(三)下列各类情形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的;
2、对涉及已经由公、检、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投诉事项;
3、投诉人就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而提起的投诉;
4、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投诉;
5、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投诉;
6、匿名投诉;
7、其他不属于投诉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
三、投诉的办理
(一)投诉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公平、公正、高效地办理投诉。对投诉人反映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有即办、转办和督办权。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应当即时受理,属不符合条件或其他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说明理由,并引导、协助投诉人向有权办理该项投诉的部门进行投诉。
(二)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人申请撤回或将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等受理后,投诉中心的受理工作自行终止。
(三)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四)投诉的办理,可以由投诉中心通过约见当事人、现场了解情况和组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直接调查,或由投诉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办理,或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对投诉事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投诉中心有督促权。承办部门(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中心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由投诉中心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规范的,投诉中心可以退回要求重新办理。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并积极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投诉事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中心可以终止办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六)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就投诉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监察部门处理。
四、投诉办理期限
(一)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特别重大、紧急的投诉,应立即办理,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二)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投诉,投诉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部门(单位)办理。承办部门(单位)应在投诉送达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中心。承办部门(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投诉中心并作书面说明。
(三)投诉涉及多个承办部门(单位)须分别办理的,各承办部门(单位)应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办理答复;须会同办理的,由市投诉中心协调确定主办部门(单位)和会办部门(单位)。会办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交主办部门(单位)办理。
(四)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而需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的,投诉中心、承办部门(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或者暂时中止办理。延长办理的,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暂时中止办理的,一旦暂时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投诉中心和承办部门(单位)应恢复办理。对延长办理时间的投诉,投诉中心、承办部门(单位)应在延长期内适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办理进展情况。
投诉中心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四楼(海虞北路48号)
投诉电话:0512-52822163
传真:0512-52822087
网 址:http://www.changshu.gov.cn/或http://www.csxingzheng.gov.cn/
电子信箱:myts@mail.changshu.gov.cn
常 熟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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